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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企業異地的工程項目必須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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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
不需要。
參考:
1、根據稅總發[2017]99號規定,任何地區和單位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以外的建筑企業參加工程項目投標,嚴禁強制或變相要求外地建筑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為建筑企業營造更加開放、公平的市場環境。實務中,有些地方會為爭奪稅源,要求成立分公司,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等全部在當地繳納。
2、有些省級住建部門也有類似規定,比如江西的贛建招(2018)11號文件明確,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設類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生產基地等作為招投標的前置條件。
按照現行規定,異地施工項目需要按照2%或3%預繳增值稅,需要按照實際收入的0.2%預繳企業所得稅,已經起到了平衡各地財政利益的作用,沒有必要強制或變相要求外地建筑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